《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资料图】

7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此次通报增加了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上半年“立案行贿人员7657人,移送检察机关1401人”。进一步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进一步作出部署,要求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早在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就联合印发了《

《意见》明确要求,对“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进行惩处,同时应“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意见》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必须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

斩断腐败利益链

今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梳理,略选3例。

案例一:陈某某,是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2008年至2011年间,多次向时任某镇党委书记陈某阵、某镇镇长陈某军和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黎某某输送钱物,折合人民币458.35万余元;向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司机麦某多次送去财物折合人民币458.57余万元;并多次给予某村党支部书记钱款共计200万元。

2021年7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对陈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

案例二:郭某某,是一位矿老板。在2007年至2013年间,他向在省矿管部门担任要职的哥哥郭某生送去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2832余万元;2012年,郭某某多次向某地矿公司财务总监邓某某送上厚礼,折合共计1721.8万元。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本案行贿数额高达5527.54万元,且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2021年12月24日,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三: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从事汽车维修、高速公路停车场运营、车辆年审服务等业务的社会人员。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多次请托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民警刘某,由刘某利用负责查处车辆违法的职务便利,对其大队查处的违法车辆予以放行,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为感谢刘某的帮助,此9人分别向刘某行贿3.58万元人民币至15.34万元不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分别以行贿罪判处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

无视法纪 不知收手

有受贿必有行贿,通过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党的十八大后依然我行我素,为了达到个人不法利益,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人时有出现,尤其是向司法人员行贿,更说明行贿人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

如何“遏源”“断流”?斩断“围猎”与甘愿被“围猎”的利益链,任重道远。

董某惠,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20年9月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董秉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据判决书记载,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董某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48万余元。其中有1996余万元财物系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奉送,多是企业老板,人数达30余人。

这些人“行贿”时间不但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以后依然我行我素,千方百计想攀上董某惠这棵大树,有的为了混个脸熟、拉上关系,一次可以送上10万、20万元,为了求得案件审理的帮忙,更是能一次性送上20万美元。

持续多年多次送礼,是本案行贿的一个特点,有的老板分三年6次送钱60万元,有的两年分3次送上234万元,有的四年分4次送礼20万美元和70万元人民币等等。

例如,某投资公司何某某,为了和董某惠拉近关系,在2015年春节前,以过节名义给董某惠送上10万元,后来有案件需要帮助,又给董某惠送了20万元。为了延续关系,何某亮连续三年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分四次给董某惠送了30万元。

董某惠“倒台”两年后,2021年6月,该市回民区法院院长王某平和副院长云某平、任某也几乎同时落马。

通过相关法律文书记者发现,四个本来独立的案件,在各自的行贿者名单中,竟然出现同一个人的名字—张某某。也就是说,两级法院的四位主要领导都曾被他“围猎”、“腐蚀”。

张某某,是某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17年以来,张某某为达到拉近与四位法院领导的关系,求得对自己案件的帮助,除了向董某惠一次性送上50万元外,还多次向王某平、云某平、任某送上大额现金,甚至妻子也参与“行贿”。由此,张某某与身为法院院长的王某平处的不一般,为请托其它事项,曾拿给王某平200万元做活动关系的经费,半个月后被王某平退回。

刑法修正案 加大对行贿追责力度

据7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我们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决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介绍,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