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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只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这是应该鼓励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开乡村来到城镇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受益权益的分配,不能取消地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但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考取了公务员不应再分配,这是因为,如果考取了公务员其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了,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显然与我国相关政策相矛盾。如果进城务工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其他人员或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并具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的,无需依赖土地的,这种情况不予分配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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