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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交纳了七千余元参加线上培训VIP班,却遇培训机构“跑路”,欲起诉又发现网签的《报名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协议”,而仲裁费用几乎相当于课程费,这可难倒了陆先生。3月28日记者获悉,北京四中院受理了陆先生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最终裁定该仲裁协议不成立。

陆先生是广东一家化工企业公司的工程师,前年6月他浏览微信推送时,无意看到某资格考试的广告,就填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当天,在线教育机构员工以微信添加好友方式联系了他。微信沟通过程中,机构老师热情地介绍公司的服务,还向他发送教育机构的营业执照,见他心动,又趁热打铁说当天报名有大额优惠。于是,陆先生次日便缴纳了500元预报名费和6980元培训费,参加该机构开办的VIP班。他收到该机构的开课短信,网签了电子版的《报名协议》,机构快递邮寄了教材和盖有财务章的公司收据复印件。

之后,陆先生联系机构老师咨询考前学习问题,对方却不回消息。他赶紧上网搜索,才发现该机构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机构人员已失联。陆先生欲起诉,才发现网签的《报名协议》第七条第11项中约定:“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考虑到仲裁费几乎与自己的课程费差不多贵,且该机构已跑路,陆先生不愿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遂向北京四中院提交了确认《报名协议》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书。

四中院受理后,对案涉仲裁协议内容及协议签订过程进行了详细审查。法院认为,该《报名协议》属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协议制定方即该机构应向陆先生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此外,陆先生所签《报名协议》以普通字体印刷,未以加粗加黑等显著形式予以提醒,且陆先生线上签协议的方式亦无法证明教育机构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裁定,确认《报名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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