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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可能导致不被录用的后果。如果原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北京二中院发布的一则案件信息显示,需要赔偿。

王某于2020年11月25日入职某影视公司任采购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6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仅仅两个月后,2021年1月26日,双方就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称,他离职后,应聘到某商贸公司运营经理,月薪15000元。但是在2021年2月22日,这家商贸公司因王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取消录用。两个月后,王某又入职了另一家公司。

据王某讲,他和影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要求对方给他出具离职证明,但影视公司一直未出具。为索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他先进行了劳动仲裁,之后又向法院起诉。影视公司则表示,王某在离职时,公司已为他出具了离职证明,是王某本人拒绝领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影视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及时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被告虽然自称已经为王某开具好离职证明但王某拒绝接受,而且王某没有要求邮寄,也没有提供明确的邮寄地址,导致离职证明无法邮寄,但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公司曾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王某领取或向其发送离职证明,法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某影视公司向王某支付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

法官表示,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离职证明能明确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也能证明该离职员工的相关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为避免招用与前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那么可能将不被录用,并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出具的离职证明也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出具离职证明造成了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这些损失以及和用人单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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