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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前主动出示价目表,结算时要有“明白账”。《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家电维修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方法都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出售相关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意见稿提出,家电维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均应明确标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个项目和标准。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有偿提供修理辅料、零配件或销售其他产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漏标。清洗等有偿附带服务也进行明码标价。

意见稿明确,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及其维修人员,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出售相关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针对维修人员上门后漫天要价等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查询。如提供加急服务、夜间服务、高空作业服务等相关特殊服务的,依法单独收费或加收费用的,在明码标价之外,还须在上门前或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收费。

结算时也须提供“明白账”。征求意见稿提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存在辅料或者零配件费用的,还应列明相关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

未明码标价的维修服务提供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征求意见稿提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或利用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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