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借我的名办的贷款,这几方都知道,我是假贷款。”因为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周女士把贷款公司诉至法院,状告对方诽谤自己的名誉。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打算办理某银行信用卡,结果被告知有不良征信记录,才知道是某贷款公司爆了自己的“料”,对此,她感到很冤枉。法庭上,周女士说,自己确实和贷款公司签署了2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合约书》,但是贷款公司的人也知道,实际贷款人并不是自己,而是自己爱人所在的公司江氏公司(化名)。

周女士认为,自己与贷款公司之间的贷款行为是虚假的,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公司明知自己未恶意逾期还款,仍将此信息提交征信中心,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己的名誉权。周女士要求贷款公司停止侵权、撤销逾期还款不良征信记录,并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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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认为,公司与周女士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公司实际划款到了周女士账户,周女士实际还款四期,后周女士停止还款,贷款发生逾期。公司因此根据征信管理法律法规,上传周女士征信信息,是履行法律义务,并无不当。“即便本案信贷资金被他人使用,也属于周女士与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我方无关。”贷款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先生、江氏公司称,贷款是由周女士申请办理,由公司使用,周女士是公司员工的爱人,认可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贷款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周女士自行承担。

贷款公司报送周女士涉案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因此,周女士主张贷款公司构成侵权,明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周女士因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产生损害后果。至于周女士无法申领到相关银行信用卡的结果,则完全是由于其未按照约定用途和承诺期限偿还贷款,从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所致。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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