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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管理、筹集和使用、拨付程序、基金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标志着湖北社区公益基金建设进入快车道。

《办法》规定,社区公益基金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愿发起,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办法》明确了基金管委会、慈善组织、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承接单位的各自职责和社区公益基金筹集渠道、使用范围、拨付使用程序。《办法》要求社区公益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对外开展公开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下设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2018年,湖北省率先启动实施“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通过建立公益互助基金,发起慈善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等公益活动。2020年以来,我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机制,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2022年,在民政部指导下,我省依托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五社联动”项目,围绕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强基赋能,带动102个街道(乡镇)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公益基金,在此基础上,每个县(市、区)都因地制宜,至少建立起1只社区公益基金。

(湖北日报记者李光正、通讯员姚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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