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鄂州8月29日讯随着刑事犯罪形态和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轻罪治理现代化逐渐成为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如何做好“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把轻罪治理的新理念、新要求落实到每一件案件、每一个环节?近年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自觉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法治思想的抓手,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在落实中创新,在创新中落实,为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贡献梁子湖检察之力。


【资料图】

敢于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

吴某某在办理女儿小学入学手续的过程中,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的户主页。吴某某因离婚后独自一人带两个女儿在外地生活,且户口尚未从前夫为户主的原户口簿中分离出来另行立户,因而手头没有户口簿的户主页。因开学在即,吴某某为图省事,遂联系路边制证电话并支付100元人民币,伪造了吴某某本人为户主的户口页,后用于办理入学手续。

2022年7月,吴某某被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移送梁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30日,梁子湖区检察院适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对吴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该案被湖北省检察院评选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办案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例。此前,因受“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部分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本案的正确处理,对于更新司法理念,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准确把握轻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1月,梁子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检察官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张某家属向司法局公证处提存8万元作为赔偿保证金后,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检察官又多次向被害人释法说理,引导被害人依法合理索赔,双方终于达成和解。通过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又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今年4月,梁子湖区检察院受理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该案系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但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愿赔偿,双方情绪激动,呈激化趋势。承办检察官多次上门释法说理,力促双方和解。由于被害人韩某年纪大行动不便,党组书记、检察长缪玉蓉“上门”主持公开听证,选取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听证员,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人员列席听证。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张某主动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当场握手言和。

同样在今年4月,在办理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过失致人重伤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余某某因家庭困难缺乏治疗费用,梁子湖区检察院为陈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缓解了医疗费燃眉之急,从而为之后促成双方和解奠定了基础。

针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梁子湖区检察院把握司法办案情、理、法有机统一,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引导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内生和谐稳定。今年以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121件,占审查起诉案件办结数的96.39%。

诉源治理“治未病”

今年以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企业经营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隐患,梁子湖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5件,推动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

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发现涉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涉案单位没有建立和落实定期财务审计制度,导致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行为持续近一年才被发现。梁子湖区检察院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堵塞制度漏洞,预防再次发生同类违法犯罪。

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检察官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推动全区医疗机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梁子湖区检察院随后向市检察院报告,推动了全市医疗机构落实该项制度。

(姚坤森 通讯员:潘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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