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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刘楠法官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承包方A公司与发包方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但发包方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第三期施工款,承包方多次催要,发包方均未给付工程尾款,故承包方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楠法官经过认真研判,决定先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及结果非常满意。在今后的工作,经开法院将继续坚持将诉前调解机制挺在前面,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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