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如何制作录用通知书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作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录用条件应包括与劳动者从事职业密切相关的条件,如相关的资格、资质和工作能力。录用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务技术水平、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外语水平等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好录用条件后,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交劳动者签收或直接将录用条件写入劳动合同,这样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但基于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应聘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图)

1、报到时间;

2、报到地点;

3、报到手续;

4、报告需要提供的材料;

5、报到注意事项;

6、工作岗位;

7、工作地点;

8、劳动报酬;

9、合同期限;

10、其他事项。

最后,录用通知书要有用人单位的盖章,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二、发录用通知书后反悔有何后果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现象并非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也不会有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录用通知书在签发后,虽然此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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