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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开放之前,生的孩子不会被追究。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法律依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第㈧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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