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那么,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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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主要是三点: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
律师补充: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