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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北京四中院新闻通报会获悉,该院《网络消费者权益案件审判报告》显示,近三年该院受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案件790件,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82.29%,多为消费者起诉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法官提醒,若电子商务平台存在自营误导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郑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4包内蒙古某品牌去骨羊后腿肉,收货后发现产品在河南驻马店生产,包装无任何内蒙古字样,与商品页面名称不符。且商品页面写明“拒绝碎肉”,但产品化冻后变成血泥状物。郑某联系平台协商未果,起诉要求平台退货退款并给与3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商品购物发票中记载的交易主体是某贸易公司,郑某起诉要求平台公司赔偿于法无据,遂判驳了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自营业务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该商品由平台标记“自营”,消费者发生纠纷开具发票才知实际经营者为平台公司的关联公司某天津贸易公司,属于平台未履行显著标记义务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消费者有权主张该平台公司承担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该案再次审理时,法院认定此为不合格食品,判决该平台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对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电商平台存在自营标记与实际经营者不符,消费者求偿困难的情况。法官表示,对电子商务平台自营误导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法官建议消费者提高警惕,及时固定往来邮件、平台聊天记录、沟通过程等证据。同时,平台、监管部门等应各尽其责,共同构建诚信和谐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

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2020年至2022年,该院受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共计790件。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最高,为82.29%,纠纷产生原因多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产品责任纠纷占3.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10.46%。

(原标题:平台“自营”误导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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