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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邢某通过某微信小程序报名参加装卸货物的工作,在工作时,他受伤并要求获得工伤待遇,但劳务公司表示他们与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5月10日,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涉新业态劳动者的案件作出判决,最终认定邢某与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邢某在微信群中看到一则招聘信息,内容为装卸货物,便按要求在某微信小程序上注册账号。注册时,邢某在线上签署了《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协议中约定,用户将以个体经营者的形式承接业务任务。注册成功后,邢某在小程序里报名了某劳务公司发布的装卸货物工作,该工作还可自主选择日班或夜班,每日工钱240元,按日结算,由个人通过微信账户给邢某结算工资。2022年9月1日,邢某选择了夜班装卸工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邢某诉至法院,主张与该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获得工伤待遇。

劳务公司称,该公司承揽装卸业务,需要灵活用工人员的数量大、且不固定,会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在微信小程序上分派任务,招用的劳务人员也并不归其公司管理,其公司也不负责发放工资。邢某所参与的这次装卸工作是一次短期灵活工作任务,仅限于夜班,跨度是2022年9月1日晚至2022年9月2日早,因此邢某与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据法院查明,原告邢某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劳动,劳动报酬每日一结算,庭审中,邢某也自述工作中没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法院认为,据此可知,其提供劳动的时间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因而邢某与劳务公司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顺义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本案中,邢某在微信小程序上可自主选择工作内容、自愿选择工作时间、相对不受工作规则控制、劳动报酬每日结算的工作方式,使得其对劳务公司的从属性减弱、用工关系的稳定性也明显降低,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过,在此种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下,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到保护,例如企业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不得以缴纳保障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健全最低工作和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平台或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原标题:微信小程序上报名装卸货,意外受伤后工伤索赔被驳回)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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