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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杰)昨天,证监会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独董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职担任独董。新规将于9月4日起施行。

独立董事发挥外部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形成监督制衡。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今年4月,独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办法明确了独董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建立提名回避机制、资格认定制度,并明确独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兼职要求。

办法还明确独董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3项职责,以及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依照办法,独董将通过独董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另外,独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要不少于15日。

履职保障方面,办法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同时新规还健全了独董履职受限救济机制。当履职遭遇阻碍的,独董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法律责任方面,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新规细化了独董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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