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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80岁的张老太和女儿、女婿乘坐网约车前往公园游玩,车辆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司机王先生便要求张老太及家人,转移到高速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等候,后张老太在独自翻越高速路护栏时摔伤。张老太便将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本案判断司机有无过错,重点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其临时将快车停放在高速公路上有无正当原因;二是有没有向张老太等乘客发出错误指示。综合全案事实,临时停车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司机王先生要求张老太翻越护栏,可以排除王先生对张老太摔伤具有过错,故网约车公司及王先生均无须担责,于是法院最终驳回了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张老太在转移过程中自行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的行为,不仅远远超出了王先生合理注意义务之界限,亦完全属于王先生不可预见且不能控制之突发事件。若对此突发事件,亦要求王先生给予注意甚至是提前预知,从而对乘客安全转移的过程给予全面照护、充分指导,则不仅有悖公允,亦有可能会延误正在进行中的交通事故处理进程,从而导致另一次生事故的发生,引发新的损害后果。故客观而言,王先生未对乘客安全转移的全过程给予特别照护,与张老太会在无人帮助且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行翻越高速公路护栏之间,本身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联系。

更何况,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规则、不被倡导甚至应予禁止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看到有张老太受伤的事实,就直接推导出王先生必然存在过错或存有过失,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不仅有违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亦不利于“自己行为自己责任”之公民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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