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家住河北保定蠡县的王先生在社交媒体发文称,自己儿子长期被同学欺凌,身上多处挫伤淤青不说,大腿上也被对方用圆规扎到出血,而孩子迫于对方威胁,不敢言语声张。据王先生所述,自己第一次发现孩子遭到欺凌是在7月1日,当天下午他去接孩子放学,发现孩子的左边眼眶上有淤青,出于关心,他就询问对方是怎么回事,起初孩子支支吾吾不肯透露细节,只说是自己不小心撞到的。王先生也感觉事有蹊跷,但连番追问,儿子也不肯多说,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给孩子班主任打电话,向对方了解事情真相,而经过与老师沟通,他才得知一个让其怒不可遏的内情。儿子受伤并不是第一次了,在此前两个月的时间里,他就经常被同班的刘某和冉某联合欺凌,眼眶上的淤青也是被对方殴打出来的,在查看儿子身体后,王先生发现了儿子身上“惨不忍睹”的一面。

什么是校园霸凌?


(资料图片)

当前法律已有明确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都对校园霸凌做过明确规定,无非用语为‘欺凌’,但二者并无区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则对中小学生欺凌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实施校园霸凌行为,霸凌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行政上讲,校园霸凌如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对其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不满十六周岁以及虽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虽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

从刑事上讲,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伤情结果,需要判断霸凌者的年龄,未满16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亦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从民事上讲,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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